药品说明书是药品信息***基本、***主要的来源,其功能是向患者介绍药品的特性,是指导临床医生正确选择用药和患者自我药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近日,医药圈内国家局要求某些药品(比如,柴胡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骨康胶囊......)等引发媒体的高度关注与刷屏,笔者作为一名药学工作者对其国家药监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及相关公告内容略作剖析,扒一扒这些药品说明书被修改背后的深层逻辑。
▍药品说明修订的数据分析
据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旧官网上的【药品说明书修订】专栏不完全数据统计:
自2013年开始至今,共发布了179个(含品类)药品说明的修订公告:2003年-2004年2条,2005-2006年12条,2007年—2008年12条,2009年—2010年16条,2011年-2012年24条,2013年—2014年40条,2015-2016年38条,2017年——2018年5月35条,从数据上可以看出,自 2013年之后涉及修订的药品说明的数量明显、快速增加。
药品说明书主要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要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数据的背后1:药品不良反(ADR)应监测网络完善——弥补历史的欠账
从修订数据的分析与内容上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发力解决国家药品评审过程中历史性的遗留欠账问题,出于我国药品注册的发展史,原来很多地标升国标的药品在转化评价过程中,很多药品的质量安全性与再评价工作都滞后或缺失,导致了目前上市销售的很多药品说明上的【禁忌】、【不良反应】项目为“尚不明确”。
比如在近期通报中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该药品自1964年《药学通报》就有文献报道目前公告要求修订的内容:“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是一种过饱和溶液,容易析出结晶......”,然而,这份迟到的说明修订公告姗姗来迟,54年之后才发布;近日的柴胡注射液也是文献记载在缺医少药年代“退烧消炎”的功臣,至今临床应用70多年,然而在ADR大数据的监测下,如今得以修订增加“禁止儿童使用”、“警示语”等内容;总归印证了一句话“该来的总是要来的......”。
随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大数据网络的建立,某些药品的不良反应在临床用药的样本不断扩大,上市后的一些不良反应也随之被采集、监测与数据统计,据国家局官网信息称2017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的全部142.9万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书的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等历史的欠账在如今大数据新时代的洗礼中日臻完善。
数据背后2:及时发布修订药品说明公告——管控药品临床用药风险
2017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年度报告显示,全年共发布16期药品说明书修订公告(涉及47个/类品种)、3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涉及10个品种)、12期《药物警戒快讯》(涉及50个/类品种)、2期产品召回和暂停销售的公告。国家局通过日监测、周汇总、季度分析等工作机制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深入挖掘药品风险信号,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再仔细剖析、对比部分药品书修订公告内容,会发现其有很多共同点:比如在柴胡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骨康胶囊等修订公告中均提到“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xxxxxx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xxxx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但是,这两点要求其隐含的信息令人遐想无限......,临床医师处方药物之前***行效益/风险分析(如何评估?);处方药要求患者用药前仔细阅读说明(患者都是药学人员?)?这临床医师或患者该如何释怀,得承担多大的主体责任????
数据背后3:逐步淘汰缺陷性产品——促进产业升级提质增效
在药品上市前临床研究过程中,受到许多客观因素***,例如病例少、研究时间短、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较严等,因此,药品在不良反应发现上存在时滞现象,这也决定了药品说明书的修改是动态的、不断完善的。
随着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药品从缺医少药的时代进入了追求创新、安全、有效的新时代。国家局大批量药品书的修订正是国家对于医药产业要求提质增效的具体行动,在国家药品系列政策鼓励创新的同时,不断的弥补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采用以数据说话,以临床用药案例为事实的准绳,采用修订完善药品说明书的方法,将药品的适应症或禁忌症加以修订禁止、***、使用条件等予以规范要求,倒逼企业质量管理转型升级,高度重视上市药品后的药品质量风险监测与再评价工作。
对上市销售的生产工艺先天性缺陷、技术质量标准落后的药品采用“温水煮青蛙”的方式将之淘汰于市场之外,这是目前既可避免直接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带来的药品供应保障风险,又可以用时间的车轮将一些质量缺陷、低劣的产品碾得不见踪影。
▍如何应对——真知灼见
国家监管:壮士断腕、刮骨疗毒——加快淘汰落后的质劣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国家局应该扎牢药品上市5年之后药品再注册批件的笼子,对于申请再注册药品应该根据临床药品不良反应和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新时代药品注册要求、质量标准的药品要禁止发放再注册批件,注销批准文号,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药品再次上市流通;对于上市流通的药品,进一步优化预警系统和评价模式,实现全国共享和分级审核。
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药品的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及时进行识别、处置、评价,对药品报道的不良事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调查、早处置,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生产企业:临床用药安全学术推广——工作任重道远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加大药品的创新与研发,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深入研究、对国家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临床风险评估与论证,从中寻找优化与改良“缺陷性药品”的研发机会。对已确认有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及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修订说明书并向医疗使用单位发出风险警示,要求用前严格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用于临床治疗。
基于前面举例公告比对内容中的两个“亮点”,生产企业对于修订药品说明书的临床用药安全的学术推广工作任重而道远,但是又是必修尽责尽职的(公告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柴胡注射液临床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的描述)。否则,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一些不按药品说明和公告内容使用的问题,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的***责任,是必修担责的。
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临床药师——药品知识更新迭代,需要实时更新
在现代信息化爆炸的年代,各种医药信息的实时更新高度透明化,作为我们各级医疗机构获取药学知识,更应与时俱进,通过国家官网、行政部门转发文件、医疗机构、各种社会***医药自媒体(医院官网、官微信、官微博、内部OA)等信息传播渠道与手段,及时获取、学习、领悟、执行国家关于药品说明书临床使用的安全风险提示、临床使用禁忌,及时纠正过往的“药品使用旧习”,把好药品临床采购和使用关,避免出现采购“不合格药品”、临床用药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临床医疗事故与医患矛盾。
病树前头万木春,不待扬鞭自奋蹄,制药更需“工匠精神”,对药品上市后的质量风险评估、临床用药安全监测等细节隐患不放过,才能让百姓用药安全更有保证,让中国制药赢得世界尊重。
近年国家药监部门狠抓临床药品研发、药品质量标准提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鼓励新药创新等措施对确保药品安全、临床有效,这些举措正是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健康生活向往的迫切需求。
质量管理部
2018.07.09